海上交通安全法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主要修改
2021-04-22 13:50:57 來源:中國人大網 瀏覽次數:262 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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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按】4月21日,中國人大網公布了《全國人大常委會2021年度立法工作計劃》,海上交通安全法(修改)屬于繼續審議的法律案之一,擬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2021年4月26日至29日召開)審議。
4月22日上午,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舉行記者會。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發言人臧鐵偉同志介紹立法工作有關情況并回答記者提問。其中,與《海上交通安全法》修訂有關的內容如下:
關于海上交通安全法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2020年12月,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對海上交通安全法修訂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根據各方面意見,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的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擬作如下主要修改:一是,將修訂草案適用范圍中的“沿海水域”改為“管轄海域”。二是,加強海洋生態環境保護,明確海上交通安全參與者應當承擔保護海洋生態環境的義務。三是,強調國家鼓勵和支持先進科學技術在海上交通安全工作中的應用,提高海上交通安全科學技術水平。四是,完善了船舶強制引航的范圍。五是,加強船舶疫情防控,明確船長在疫情防控方面的職責。六是,刪去了港澳船舶參照外籍船舶的規定。
海上交通安全法修訂草案公開征求意見情況。去年12月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審議了海上交通安全法修訂草案,會后在中國人大網公開征求意見,共收到64人提出的180余條意見,另外收到群眾來信2封。意見普遍認為,及時修訂海上交通安全法既迫切又必要。社會公眾還提出了一些具體意見,主要有:一是,加強對海洋生態環境的保護。二是,明確專門海上搜救隊伍的資金來源。三是,加強船舶疫情防控。四是,加大懲處力度,完善法律責任。五是,做好與海警法、海洋環境保護法的銜接。草案二次審議稿吸收了其中的一些建議。比如,明確規定了海上交通安全參與者應當承擔保護海洋生態環境的義務;明確了船長在疫情防控方面的職責;完善了托運人違法托運危險貨物的法律責任;加強了與海警法、海洋環境保護法等的銜接,將“沿海水域”修改為“管轄海域”,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