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作業罪”入刑!海事執法再添新規
2021-04-07 09:00:03 來源:連云港海事 瀏覽次數:266 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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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簡稱“刑法修正案(十一)”)已于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刑法修正案(十一)部分內容與安全生產密切相關,可以為海事執法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
一、刑法修正案(十一)安全生產相關內容
三、將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二款修改為:“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而不排除,仍冒險組織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b>
四、在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一百三十四條之一:“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現實危險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關閉、破壞直接關系生產安全的監控、報警、防護、救生設備、設施,或者篡改、隱瞞、銷毀其相關數據、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被依法責令停產停業、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關設備、設施、場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險的整改措施,而拒不執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未經依法批準或者許可,擅自從事礦山開采、金屬冶煉、建筑施工,以及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等高度危險的生產作業活動的?!?/span>
二、修改后的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
第一百三十四條 【重大責任事故罪】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強令、組織他人違章冒險作業罪】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而不排除,仍冒險組織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危險作業罪】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現實危險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關閉、破壞直接關系生產安全的監控、報警、防護、救生設備、設施,或者篡改、隱瞞、銷毀其相關數據、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被依法責令停產停業、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關設備、設施、場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險的整改措施,而拒不執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未經依法批準或者許可,擅自從事礦山開采、金屬冶煉、建筑施工,以及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等高度危險的生產作業活動的。
三、危險作業罪解析
修正后的刑法明文規定了危險作業罪的三種情形?!拔kU作業罪”入刑,是我國首次對安全生產領域未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未造成嚴重后果,但有現實危險的違法行為追究刑事責任,充分展示了打擊安全生產事前犯罪、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風險的決心,對安全生產領域重大違法行為帶來極大法律震懾,有效督促生產經營單位自覺遵守安全法律法規,增強法治敬畏,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風險,遏制重特大事故發生。
四、相關案例
浙江省杭州市蕭山區安全生產執法人員對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檢查發現,該公司倉庫緊鄰公司員工宿舍樓搭設,倉庫內堆放了大量?;?。經核查,該公司未取得?;方洜I許可證,該倉庫也不具備存放?;返陌踩珬l件。執法人員當即依法開具了現場處理措施決定書,責令該公司立即停止儲存危險化學品,并對現場氣瓶進行異地扣押。
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后,執法部門對安全生產領域違法行為的執法力度進一步加強。根據新規定,杭州市蕭山區應急管理部門同公安機關積極對接,蕭山區公安分局對犯罪嫌疑人以涉嫌危險作業罪依法刑事拘留。
五、海事執法著力點
(一)修正案宣貫
按照“誰執法、誰普法”要求,向船東、管理公司、船員及相關企業做好刑法修正案(十一)安全生產內容的宣貫,督促其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避免觸犯刑法。
(二)梳理危險作業
梳理海事監管遇到的危險作業涉嫌犯罪情況,諸如船舶關閉AIS航行帶來安全風險、內河船舶非法從事海上運輸、企業無視監管要求冒險作業等,加大對違法行為的查處力度。
(三)推進行刑銜接
強化與司法部門溝通協作,做好與公安、海警部門對接,對海事監管中遇到的危險作業,加大行刑銜接工作力度。突破安全監管執法瓶頸,依法嚴懲安全生產犯罪行為,進一步提升海事執法震懾力,堅決防控水上交通領域重大安全風險。